勞基法於2018.01.10 08:44,修正三讀通過。
§24:刪除「以價制量」條文,休息日加班費降低。(修法之後加班費核實計算,不再做一給四、做五給八)
§32:單月加班時數上限開放至54小時,六個月中連續四個月可達216小時。
§32-1:加班時數可換補休(1:1),補休時間可約定在未來才補休。
§34:輪班間隔最低休息時間在特殊狀況下可從11小時放寬至8小時。
§36:「每七天必須休一天」在特殊狀況下可放寬為「每十四天必須休二天」,代表勞工最長可連續工作十二天。
§38:特休假可遞延到次年。
§86:施行日期。
(感謝 @吳秉儒 整理)